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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监察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晋价费字【1998】第148号

各地、市物价局、监察委员会、经委、财委:
  为有效地制止向企业的乱收费行为,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改善企业的外部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是企业交费情况的表格式记录,是收费单位公开收费的书面记载,是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主管机关。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持有“企业交费登记卡”。
  三、“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省、地(市)、县物价部门分别免费发给同级各企业主管部门,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再发给所属企业。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五月底前,各级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企业名单。
  四、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流动人员必须同时出示省物价部门监制、省直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员证》,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收费后须开具由省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五、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在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人员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各企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企业交费登记卡”的登记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书面报送同级物价部门和监察部门,各地、市物价、监察部门每半年汇总报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委员会。
  六、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乱收费、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交费,也不向物价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建议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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